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 重庆市教委 公文处理工作规定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0-11-30浏览次数:38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人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进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并指简称本委)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文处理”指发文起草、审核、签发、印发,来文办理和公文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市教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管本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处室和区县教育部门、高校、委直属单位公文处理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本委使用的公文主要有以下十种: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上级机关领导批示办理情况。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一般下行,也可平行或上行。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七)决定。适用于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下行。

(八)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本委内部使用,确有必要时可抄送有关单位。

(九)函。适用于与本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一般通过媒体或张贴等方式面向社会一定范围发布。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再发文;现行公文仍然适用,无新的重要意见和措施办法的,不重复发文;意见和措施办法不具体,对解决实际问题作用不大的,不发文;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更为便捷的的,不发文;已通过会议具体布置的常规性工作,不再发文;内容相近、体例相似的,合并发文。

第八条 坚持党政职能分开,属于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以市委教育工委或其办公室、市教委或其办公室名义行文;确实同时涉及工委、教委职能的,可联合行文。

第九条 除办公室外,其他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具体业务工作联系可通过信函格式行文,严禁以其他处室名义进行政策部署、审批核准、奖惩人员和检查评估等。

第十条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确需越级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该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一文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一文多送,也不应改变发文机关名称和文号变相主送多个机关。可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或建议事项。

(三)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

(四)对涉及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先协商一致并会签后上报;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会签后上报。

(五)向市委及市委办公厅报送公文,一般以市委教育工委名义;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一般以市教委名义。

(六)请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在报送请示的同时,附活动方案或议程,必要时附相关背景材料。

(七)报送上级机关领导批示的办理报告,应同时附该批示复印件。

(八)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向上级机关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须经过上级机关同意的事项,应事先经上级机关同意,并在文中说明已经同意。

(二)涉及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协商一致并会签后行文;未协商一致并会签的,不得向下行文。

(三)布置工作应结合基层实际,给受文机关留以必要的时间。同一材料不得要求同时报送本委多个处室。

(四)对行业部门主管院校的重要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行业主管部门。

(五)除联系具体业务工作外,不得向区县管理的学校,以及区县教育部门、高校及委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正式行文。

(六)重要下行文,根据工作需要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等有关机构。

(七)严禁下发带有商业推销性质的公文。

第十三条 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不向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印发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其提指令性要求。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应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并在文中说明已经同意。

(二)外单位征求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意见的来文,应按照对等原则,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或办公室名义回复,一般不以其他处室名义直接回复。

第四章 公文起草

第十四条 公文应由掌握政策、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起草。处室负责人及委领导应主持重要政策性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委直属单位具体负责的相关工作确需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或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本委相应工作的主管处室为公文的主办处室,负责公文起草及后续办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起草公文应与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符合,与上级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相符合,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第十七条  起草公文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措施办法切实可行,注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起草政策性公文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征求基层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八条 文稿起草后,拟稿处室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原则上应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 起草涉及其他处室职能事项的公文,主办处室应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经相关处室负责人会签。协商后仍有分歧的,应书面如实说明分歧所在及各自理据。

第二十条 起草涉及相关地区或其他部门职权事项的公文,主办处室一般应先与对方的相应机构协商一致。

第二十一条 起草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公文,主办处室应主动送政策法规处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或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起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敏感事项的公文,主办处室应牵头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公文、重要政策性公文、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的公文,应经工委会、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文要观点鲜明、主题突出、内容简洁、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第二十五条 送办公室审核的公文稿的页面设置、字体字号、段落行距、层次序号等基本格式应规范。

第五章 公文审核

第二十六条 除以处室名义联系具体业务工作的函件外,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及办公室名义的行文,在送委领导签发前,应经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七条  送办公室审核的公文,应附发文稿纸,并按规定填写发文稿纸“信息公开”等相关栏目,涉密公文需按相关规定拟定密级。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发文稿纸相关栏目是否完善,信息公开属性、密级等拟定是否恰当。

(三)涉及相关处室职能的是否协商一致并会签。

(四)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五)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七)人名、地名、引用文件名、时间、数字、层次序号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八)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送交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普通件3个工作日内审核送签(含文秘人员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核、机要室送签),加急件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急件即送即办。

第三十条 办公室审核认为不宜发文的,应退回起草处室并说明理由;需作较大修改的,退回起草处室进一步修改;办公室修改较多的,退回起草处室清稿,清稿后重新报送时应附修改原件。符合发文条件的送领导审签。

第六章 公文签发

第三十一条 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委领导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先由分管委领导审核,委主要领导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由相关委领导签发。

第三十二条 签发人审签公文,既要审核公文内容,还应审核发文稿纸的密级、信息公开属性、发文机关、发文机关代字等相关栏目。

第三十三条 签发人审签发文,一般不采用圈阅方式,应当签署意见、完整姓名和完整日期;仅签名未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四条 审签人应及时审签报批文稿,普通件一般3个工作日内审签,加急件一般1个工作日审签,特急件即送即签。

第三十五条 审签人因出差等原因不能及时审签的,经拟稿处室或机要室汇报并请示其同意,可先发文再补签,或者按相关规定由其他负责人审签。

第三十六条 本委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先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再由其他联署机关负责人依次会签,一般不以复印件、传真件方式同时送多个单位会签。

第七章 公文印发

第三十七条 公文签发后,机要室及时通知文秘室取件,文秘室取件后及时通知拟稿人,普通件拟稿人及时送文印室印制,急件即传即印。涉密公文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并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印制。

第三十八条 印制公文时,拟稿人应全文通读清样,认真校核,发现需实质性修改的,应送办公室复审,必要时请示签发人;格式不规范的,应重新编排。校核无误后缮印,拟稿人在发文稿纸“校对”栏签名。

第三十九条 公文印制后,由拟稿人送办公室加盖印章。用印前,印章管理人员应对公文认真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发文稿纸相关栏目是否完善,审核、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印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复核无误后盖章。用印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印章与版头、公文标题和署名处的发文机关名称应一致。

第四十条 公文加盖印章后,一般通过电子公文方式发送,由拟稿人送办公室一份纸质件,办公室即时发送。信息公开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同时通过委公众信息网公开。办公室发送人应在发文稿纸相应栏目签名。

第四十一条 若需发送公文纸质件,送市委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由办公室负责,其他单位一般由主办处室负责。加急件应在当日内发送,特急件即印即送。

第四十二条 本委与外单位联合行文,其他单位主办的,本委主办处室需认真校核印发件与会签件是否与一致。若需本委向教育系统相关单位发送电子公文,主办处室负责提供正式印发的电子稿交办公室发送;需我委发送纸质件的,原则上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四十三条 应按签发文稿确定的主送、抄送单位发送公文,不得错发,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发送范围。

第四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

第八章 收文办理

第四十五条 受理单位为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或办公室的,以及虽主送其他处室但需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或办公室办理的来文,由办公室统筹处理。其他处室和委领导一般不接收此类来文;特殊情况接收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处理。未经办公室处理的来文,一般不应直接办理,防止出现同一事项多件公文同时运转的现象。

第四十六条 收文办理程序是:

(一)签收。收文室清点来文,核对无误后签收。

(二)登记。收文室填写来文处理单,载明收文时间、公文主要信息,急件应根据情况加盖“急”或“特急”处理章。

(三)审核。办公室就来文是否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不符相关规定的,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批办。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办公室批转相关处室阅办,或提出拟办意见送委领导阅批后转相关处室阅办。需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注明牵头处室。

(五)传送。收文室、机要室等公文运行各环节要及时传送公文,不得延误、漏传、误传、横传,确保公文运行安全高效。

(六)承办。承办处室要及时办理,有明确时限的,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确实无法按时办结回复的,承办处室应及时与来文单位沟通,说明情况。

(七)催办。收文室及各处室内勤人员应记载公文运行相关情况,掌握公文去向,了解办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及时催办督办。

(八)办结。承办处室应根据情况将公文的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来文单位。办理结束后,承办处室应及时将来文及相关材料交办公室存档。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文印送和传达范围应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须经发文单位批准。

第四十八条 制发涉密公文,由委保密办按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密级确定前,应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印发后需变更或者解除密级的,按相关规定履行解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涉密公文严格按照保密相关规定管理。绝密级公文由机要人员专人管理。未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不得转发涉密公文,不得变更密级、保密期限。

第五十条 涉密公文的全文、摘要以及标题、发文字号等信息,应与公文一起严格按保密要求管理,解密前均不得在无密的文件、简报资料、刊物、网站等使用,会议传达的,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第五十一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委保密办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处室应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除以处室名义联系具体业务工作的函件外,应将发文稿纸、签发稿及2份加盖印章的正式公文交办公室存档。本委与外单位联合行文,其他单位主办的,本委主办处室应主动催收发文稿纸复印件、签发稿复印件及2份加盖印章的正式公文交办公室存档。

第五十四条 公文须及时立卷、归档,具体按本委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执行。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主办处室或本委档案室批准后可以销毁。涉密公文应按发文机关的要求和保密有关规定进行清退并统一销毁,个人不得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十章  

第五十五条 本委制发的公文的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委制发的公文的版头及发文机关代字,按本规定附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文处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和后果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2 6日印发的《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中共重庆市委教工委、重庆市教委公文版头及发文字号

 

 

 

 

 

 

 

 

 

附件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 重庆市教委

公文版头及发文字号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及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发文机关代字由办公室审核文稿时拟定,签发人审定;年份及顺序号由办公室印制时按签发人审定的发文机关代字的流水号编定;公文版头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设计,办公室按签发人审定的发文机关及代字在下述13种版头中选用。

一、通用格式

(一)市委教育工委公文通用格式

1.“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用于以下情况:

1)市委教育工委向市委或教育部党组请示、报告工作,回复市委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使用“渝教工委文”代字。

2)市委教育工委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等市委有关机构请求批准、报告重要事项等,以及答复下级党组织的请示事项,使用“渝教工委”代字。

3)干部任免通知,使用“渝教工委干”代字。

2.“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

用于向下级单位党组织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部署重要工作,转发市委、教育部党组、市纪委、市委有关部委的重要文件,使用“渝教工委发”代字。

(二)市教委公文通用格式

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用于以下情况:

1)市教委向市政府、教育部请示、报告工作,回复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等,使用“渝教文”代字。

2)市教委就有关事项向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请求批准,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等,使用“渝教”代字。

2.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用于市教委向下级单位印发教育政策,部署重要工作,转发市政府、教育部的重要文件等。特别重要或综合性公文使用“渝教发”代字,一般及专项性工作按“渝教+主办处室简称”的方式确定代字。

(三)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联合行文通用格式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用于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联合下行的重要公文。党的工作为主的,使用“渝教工委发”代字;行政工作为主的,根据情况使用“渝教发”代字,或按“渝教+主办处室简称”的方式确定代字。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一般不联合上行及平行公文。确需联合上行或平行公文时,党的工作为主的,使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通用格式版头,上行用“渝教工委文”代字,平行用“渝教工委”代字;行政工作为主的,使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通用格式版头,上行用“渝教文”代字,平行用“渝教”代字。

(四)办公室公文通用格式

1.“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用于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行文,上行、下行、平行均可,主要包括:以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名义传达、贯彻上级党的机关的指示,印发本委机关内部党的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向上级党组织有关机构请示、报告有关事项。上行使用“渝教工委办文”代字,下行使用“渝教工委办发”代字,平行及委机关内部使用“渝教工委办”代字。

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用于市教委办公室行文,上行、下行、平行均可,主要包括:以市教委办公室名义传达、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印发委机关内部行政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向上级行政部门有关机构请示、报告有关事项。上行使用“渝教办文”代字,下行使用“渝教办发”代字,平行及委机关内部使用“渝教办”代字。

需以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市教委办公室联合行文时,以党的工作为主的,使用工委办公室版头及相应代字;以行政工作为主的,使用教委办公室版头及相应代字。

二、信函格式

(一)市委教育工委公文信函格式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用于市委教育工委不需使用通用格式的一般性行文,上行、下行、平行均可,主要包括: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有关材料,与有关党组织商洽工作、征询意见、办理答复,向下级单位党组织布置常规性工作,转发一般性文件等。可不编文号;需编文号时,使用“渝教工委函”代字。

(二)市教委公文信函格式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用于市教委不需使用通用格式的行文,上行、下行、平行均可,主要包括: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答复询问,向教育部司局报送公文,转发一般性文件,布置常规性工作。可不编文号,需编文号时,上行、平行使用“渝教函”代字,下行按“渝教+主办处室简称+函”的方式确定代字。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一般不以信函格式联合行文。确需联合行文时,党的工作为主的,使用市委教育工委信函格式版头及相应代字;行政工作为主的,使用市教委信函格式版头及相应代字;根据情况也可不编字号。

(三)办公室公文信函格式

1.“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用于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不需要使用通用格式的行文,上行、平行、下行均可。主要包括:向有关党组织报送材料,与有关党组织商洽工作、答复询问,会议通知,向下级党组织布置日常性工作等。可不编文号,需编文号时,使用“渝教工委办函”代字。

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用于市教办公室不需要使用通用格式的行文,上行、平行、下行均可。主要包括:向有关单位报送材料,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和答复询问,会议通知,向下级单位布置日常性工作等。可不编文号,需编文号时,使用“渝教办函”代字。

三、纪要格式

1.“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用于市委教育工委会及市委教育工委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使用“渝教工委纪要”代字。

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议纪要”

用于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及市教委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使用“渝教纪要”代字。